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适度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在今天召开的行政复议法修订专题座谈会上表示,当前,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行政争议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等现象的多发,既有法定渠道不畅、公信力不彰等原因,也有因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一些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原因。
郜风涛介绍,行政复议法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分别委托地方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开展修订稿的试拟工作的同时,收集整理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提出的修订意见和建议。目前看,对于适度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但是对受案范围应当如何扩大以及扩大到什么程度,还有一些不同的判断和认识。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调整,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郜风涛提出,目前需要特别重点关注与研究问题包括:如何准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是否应当将规章等全部抽象行政行为、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公法人”行为以及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等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针对行政不作为现象的不断滋生,郜风涛表示,通过行政复议加大解决行政不作为引发的争议势在必行。但是,实践中哪些行政行为构成不作为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救济力度,还存在着探讨的空间,需要进一步研究。
郜风涛强调,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的研究,必须准确把握行政复议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功能定位,尽可能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渠道,在行政程序中化解。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现行行政体制的实际状况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受能力等,解决好“接地气”问题。
他认为,研究复议受案范围问题,还要考虑行政复议与现行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对依法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如信访事项等,要通过研究予以明确,避免浪费行政救济资源。
“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矛盾,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控性等特点,有利于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发现并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他说。
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专题座谈会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